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鶯歌區德昌 段105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德昌二街70巷42號建物(即鶯歌北聖 院代天府)坐落基地及其後方土地。本件土地上除有鶯歌北聖院代天府占用外,廟宇周邊之白色水泥屋(未有門牌)、紅色鐵皮屋(未有門牌)及廁所均有占用, 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據債務人鶯歌北聖院代天府陳報占有使用權源之 土地使用同意書,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 再行投標。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所指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地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匭,否則投標無效。上開土地實際坐落 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鶯歌區公所,現尚未 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 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 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 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耕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460條之1第1項 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