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86-1地號土地位於東湖路 14號大同大隈公司後方之空地,上有擺放貨櫃、部分作為機車停車格使用,為 大同大隈公司所使用,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 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 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以上均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 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8.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