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另由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 警、地政人員前往勘測,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屋內已無電力,堆放大量椅子,似已無人居 住,鄰居稱已多年無看見有人居住,地政人員稱該屋無增建。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屋為債務人自 住使用,無出租第三人,有債權人114年4月21日陳報狀可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各媒體網站記 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復本 院,並無針對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造冊列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 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 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