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屋內為空屋,無人居住之跡象,尚未被斷
6.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 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