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187地號土地上有2166至
2.
2476等建物,門牌號碼為復興路100號、98號、96號,部分為道路;341地號土地為T字形道路(建新路463巷114號前)。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具鑑價報告內容所載,18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即茂榮大廈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街
4.
98號);34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
5.
本件拍賣標的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六、187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有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拍賣標的187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0.
桃市都開字第40374號,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80年12月11日)之商業區;34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8年06月29日)之農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1.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2月30日桃建照字第1130101982號函所載,「187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12.
桃縣建管使其字第00066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3.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