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估價師表示本件房屋有壁癌,天花板可能會漏水,後陽台窗臺及客廳有燒焦痕跡。地政 人員表示本件有增建,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3.
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28日桃消指字第1140014524號函所載,該局並無接獲本件拍 賣標的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
4.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18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31611號函所載,本件拍賣 標的址近5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勘察採證記錄。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鑒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請投 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5688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1.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12.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或增減價金。 六、本件1130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13.
本院業將通常調查所得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惟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 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