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表示本件標的無人居住,後 由鎖匠開鎖,執行人員入屋內察看,本件標的無人使用,已斷水斷電,屋內多處有壁癌。
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建物保養狀況稍舊,屋內天花板及牆面有油漆剝落汲水泥牆面 裂開及剝落。
4.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4年8月27日山警分偵字第114004097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 門牌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平台檔存資料,自98年迄今並無相關之案件勘察記錄。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8.
本件864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之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6月5日桃建照字第1140041058號函所載,「山福段864地號 領有
9.
桃縣建管使字第00794號使用執照,該基地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 地,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 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