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3月20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位於門牌 號碼龜山區明德路45號房屋前騎樓土地,是否明德路45號房屋有無佔用本標土 地需鑑界方得確認。本件為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拍 定後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為龜山都市計 劃(民國62年3月6日)商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 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4.
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函文稱債務人另有145地號土地及450建號建物, 如拍定
5.
152地號土地則可能影響145地號及其上450建號之通行等語,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上開情形以評估是否應買。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11.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