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第三人王O美在場稱為租客,由其兒 子向債務人承租。租期依其提出之租約係自114年1月15日至117年1月15日止,月租18,000元, 租金每月15日前以現金交付,無押金之約定。有一停車位於地下一層,編號22號。另279-6地號 土地現為道路旁側溝。
3.
本件標的物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20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本件279-6地號使 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73年1月1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22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 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執行標的土 地279-6地號雖係拍賣其應有部分,惟上開土地與其上建物生法定空地關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9.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