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1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現況有出租他人營業使用。
3.
債權人陳報上開租約承租人林0坊,租約110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期滿前又將 租約延長至114年10月19日止。
4.
債權人於115年3月陳報上開租約已延長至116年10月19日止。目前由第三人營業使用。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 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 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 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 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