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2672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經目視三樓天花板有鐵釘由內突出;房子有大面積明顯壁癌、地板 有磁磚剝落、建物牆壁有裂痕;據債務人家人稱有多處漏水、滲水的問題、房子有占用到國有 地並提出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114年5月5日函(通知無合法使用關係及支付使用補償 金)、牆壁有多處因地震造成之明顯裂痕、地板磁磚崩壞;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 射屋、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詢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該不動產5年內均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察 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