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其稱除762-
3.
762-95地號 為防火巷外,其餘地號為道路用地。
7.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3月20日函稱:大樹林段762-93地號土地為本 府核發
8.
桃縣建管使919號及使用私設道路(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大樹林 段762-95地號土地為本府核發
9.
桃縣建管使918號、大樹林段762-96地號土地 為本府核發
10.
桃縣建管使917號 、大樹林段762-97地號土地為本府核發
11.
桃縣建管使919號使用執照,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與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 參加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本件係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已足清償者且債務人未指定拍賣,則由本院 擇定,投標人不得主張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