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其稱737地號有鐵皮棚架、7 41地號為道路用地、760與760-1地號為空地。
5.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3月20日函稱:山德段737地號土地有本府核 發
6.
桃縣建管使918號、山德段741地號土地有本府核發
7.
桃縣建管使919號 及917號、山德段760地號土地有本府核發
8.
桃縣建管使919號、山德段760-1地號土地有本府核發
9.
桃縣建管使919號使用執照,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與 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參加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