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其稱:建物二樓有增建、一樓有部分滅失, 滅失部分須所有權人聲請滅失登記。本件僅能出具增建部分之圖。
2.
本件依現況點交,拍定人不得就建物面積有所爭執或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4.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稱有漏水之情形;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 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