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物上有一門牌 號碼桃園市桃園區鎮江街6巷4號之建物占用,另有部分為巷道。本件僅拍賣土 地,不含地上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 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 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 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請投標 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1月12日)之 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 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