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至現場為假處分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第三人劉先生及 家人居住使用,無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維護保養狀況稍舊。
2.
據債權人陳報,經查詢相關網站,查無本件房屋有輻射屋、非自然死亡之紀錄,於假處分 查封時,外觀上無地震、火災受損之情形。
3.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12月30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101778號函所載,本件房屋 地址經查無非自然死亡記錄。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0月31日桃建照字第1140090906號函所載,「大林段817地 號領有
8.
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45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 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 減少價金。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