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查封時無人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再函詢分 局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函復: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該不動 產5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