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1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1樓前、後均有增建,與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就債務人共有之土地應有部分及其地上共有房屋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依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高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參照),故本件拍賣不動產,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1701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1701建號建物面積8‧38平方公尺,其中2‧6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其權屬非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