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三樓後方均有增建,一樓增建處為客廳,二及三樓 增建為房間,均與主建物相通,均無獨立出入口,四樓屋突不變,請地政人員就本件
6.
本件標的建物四樓有搭蓋鐵皮屋,有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不相通,且門牌
7.
54頂樓相 通,頂樓搭蓋鐵皮倉庫,橫跨二建物頂樓,倉庫只有一個出入口,在門牌52的頂樓處,倉庫與 主建物均不相通,此部分增建為獨立之建物,非本件主建物之擴張,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8.
因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 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309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且使用鄰地埔子段北 門埔子小段15-16地號(土地面積0.98平方公尺)、15-17地號(土地面積0.77平方公尺),且 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拍賣建物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且該3098建物尚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情形詳如樓層面積欄所載,占用部 分所有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異議。
13.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 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