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廖O煌在場稱建 物為其及家人自住使用,據地政人員稱建物
2.
二樓後方有增建,另三 樓、屋頂突出物全部為增建(已編為16047臨時建號併同拍賣)。另據鑑 價報告所稱,建物有龜裂及滲漏水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 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 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2028-133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 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六、本件標的第16047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 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 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 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