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 買:
5.
6326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表弟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執行人員入內查知部分牆面有 滲水痕跡。鑑價報告關於現況照片註記:「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有油漆剝落與水漬白華現象」。
6.
632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 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7.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