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何O雲在場稱建物為其居住使 用,係與共有人口頭承租,無書面契約,一年一租,租期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經 執行人員目視屋內牆面有油漆剝落之情形。
3.
如拍定時已租期屆滿,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 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 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514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