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地號為門牌號碼桃園區民生路219巷7號房屋之建築基地,臨路,房屋佔滿無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地上權人或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商業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