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房屋係新民街48號後棟1樓,未鄰新民街。經地政人 員測量,標的房屋後段有增建,前部與前段房屋(非執行範圍)相連未增建。經詢問現住人, 標的房屋為債務人之兄及親屬偶爾居住使用,後段增建部分作為廚房、廁所使用。
2.
依本院前案之執行筆錄所載:門牌號碼新民街48號包含多筆建號,本件所拍賣之626建號係 位於1樓後段,因前後均未臨路,須由新民街48號前段(即583建號,非本件拍賣標的)側邊走 道進出,另本件建物有部分區域供樓上住戶通行使用。通行毗鄰建物及供樓上住戶通行之權源 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