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第三人表示一樓店面由其使用,債務人住樓 上,經檢視一樓至三樓後面有增建,四樓為增建,另地政指稱69地號上有坐落明興段
3.
14建號建物,惟本件標的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另第三人使用建物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建物、土地使用關係。本件標的建物實際使用狀況,仍 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4.
本件標的建物一樓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如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 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 情形。
5.
拍賣之標的土地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 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建物部分暫編第1601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 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土地共 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地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 應有部分主張優先承買。
14.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