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12月11日經地政人員指界,434地號土地為坐落基地、427地號土地為建物 後方防火巷。
3.
債權人查報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如債權人查報屬實,則拍定後點交,若否,則不點交。 土地為坐落基地且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95年06月15日)第一種住宅區,並領有
9.
龜鄉 使執字第01110號使用執照,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 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 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 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 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 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