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指界稱24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龜山區自強東路131巷2弄
2.
6號建物後方之雜樹林。估價師鑑定報告稱,該 地號亦位於龜山區大同路111巷21弄1號房屋後側,現況為雜木叢生之山坡林 地,無路可達。
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14日桃都開字第1140024799號函復,本 件標的係屬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發布實施)範圍,使用分區為保護 區。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