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稱房屋現無人使用,全社區為樓中樓房型,最後居 住者為其父。無漏水壁癌、無水災風災地震受損、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且無出租 予第三人。
3.
債務人表示房屋有附屬機械車位,為地下一樓25號,現況完好,未出租。
4.
因本件房屋查有夾屋,與不動產謄本登記有異,故另訂於113年11月19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 測量,總面積未變動,但有增建夾層,陽台無增建。
5.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6.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8774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 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931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為共有人全體共同出賣土地之「全部」,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需求,應無優先承買權 之適用,不得主張優先承買。
8.
據債務人稱停車位編號地下一樓為25號 ,惟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 管理委員會查詢,且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停車位不在點 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
1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