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陳承謀之配偶在場稱由共有人陳承謀及家屬自住 使用;屋況據在場人稱因房屋老舊,天花板、屋頂均有漏水之狀況。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土地為坐落基地不點交。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2043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 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368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01月12日)住宅區,供應買人參 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6月3日桃建照字第1130038793號函,本件拍賣標的368地號 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9.
府建土執照字第199號建築執照(申請人:桃園縣政府所營造)之國民住 宅,惟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函詢是否有租售業務,桃園市政府稱查無改制前國民住宅紀錄,亦 非本處國民住宅管轄業務。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如有爭議,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
11.
420-1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有使用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請自理土地使用關係。桃園市政府財政局114年 7月30日桃財用字第1140008239號函稱420-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市有土地,本局後續將依本市市 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13.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