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除其中一間房間租予其表妹放東西外,其餘部分為自住使用,故除出租之
7.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漏水之情形;另鑑定報告記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無土地汙染情 事、(輻射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詢問管理員建物內無非自然 死亡;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勘察採證紀錄,請應買人參考、 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據陳報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B2-297,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 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 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