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0地號土地為明興街140巷2弄前巷道之土地;414地號土地為第一公墓入口道路用地;949地號土地為龜山區明興街1260號旁巷道土地;326地號土地為龜山區明興街102巷
3.
9號前巷道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590地號土地位於明興街140巷2弄;414地號土地位於中興路90巷;949地號土地位於明興街244巷44弄;326地號土地位於明興街102巷。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1.
9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03月06日)之第一種住宅區;4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03月06日)之保護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部分供道路使用,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函所載,326地號土地係為同段1472號建號建築基地地號;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590地號土地領有
13.
桃縣建管使字第01464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949地號土地領有
14.
桃縣建管使字第01495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另查無414及326地號土地之發照記載。請投標人自行注意相關使用上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