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經債權人查報原係債務人自住,其後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3.
拍賣建物查封時經目視屋內有生活雜物、無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非海砂屋、非 輻射屋、無地震受創、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有積欠約2年管理費、無車位;再函詢 分局,其函復:該建物經查五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 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