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本件標的為空地,據鑑價報告所載,為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閒置 空地。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 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 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 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 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
5.
應買最低價額計新台幣:128,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 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 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21日桃建照字第1140023564號函所 載,「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72-55地號為
7.
桃縣工建使字第 其00356號使用執照之保留地,未計入基地面積。?以上情事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 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