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11月29號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位於 三光二街181巷前之圍籬內,土地其上雜草叢生,無建物或地上物,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桃園市政府113桃市都開字第41866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劃(民國102年1月11日)住宅區用地,另 其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欄載明「中路地區整體開 發計畫係依跨區方式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開發主體為桃園市政府」, 另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限制應依都市 計劃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4條、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31日公告之「變更縱 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劃(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階段)案」計劃書等相關規定辦理,以 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有無其餘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再行評估投標 應買。
3.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故債務人不受強制執行法債務人不得應買規定之約束,就拍賣之標的,仍得投標、應買或承受。另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之規定,如買受人為共有人之ㄧ,則其餘共有人喪失優先承買之 權,如買受人非共有人之ㄧ,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