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67-52地號坐落「門牌號碼桃園區永樂街69號」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第67-54地號為永樂街73巷巷道的一部份。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 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 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5.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 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
7.
67-54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 日)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