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1月25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之土地均 位於桃園區兒11公園附近,其中350地號土地為畸零空地,位於兒11公園左後方 (以面對公園入口方向為基準)公園圍牆外;356地號土地現為兒11公園左側圍 牆邊土地,並有種植植栽佔用。58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福山街56號對面之空 地,現供他人停車之用,並有種植桂花樹佔用,據現場附近住戶稱似為附近住 戶自行種植及停車使用,佔用權源不明,據本件部分共有人陳報亦未出租或出 借他人使用,且不知現為何人停車佔用之情。本件為拍賣土地,且查無債務人 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就前開標的土地現有植栽占用或受人停車 佔用之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
2.
本標拍賣標的350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曾核發
3.
桃縣 建都使字第1131號使用執照,而受套繪管制,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 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證明書113桃市都開字第2348號所載,本標 拍賣均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02年12月18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 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 上之限制。
8.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故債務人不受強制執行法債務人不 得應買規定之約束,就拍賣之標的,仍得投標、應買或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 第7項之規定,如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則其餘共有人喪失優先承買之權,如買 受人非共有人之一,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 權,不得僅就各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