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為空地、鐵皮建物,另據債權人查報稱地上建物門牌為桃園區民權路209號,建物目前出租第三人佔有使用。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桃園市都市計畫之商業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及本公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