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8日經本院現場查封,經執行人員目視屋 況正常,無漏水、壁癌、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情形,另據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4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42894號函所載,本件 標的址經該分局查詢系統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情事。因債務人不在場, 經詢問社區物業總幹事未表示有出租之情形,僅查封時尚未繳納當月管 理費。又經詢問社區管委會,經理表示地下一樓有一機車停車位,編號 109,該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第1036建號共同部分,停 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 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 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1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80年12月11日)之商業區、2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商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 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 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 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