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現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後部分樓層有增建,樓梯間有油漆剝落之情形,頂層全為加蓋,置有神祠。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83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9.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10.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0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