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之第三人黃⊙能、黃⊙傑表示係建物共有人,債務人為其等之親戚且不住此處,此建物目前由共有人黃⊙傑及承租人邱⊙彤同住,該承租人僅使用其中一間房間及公共空間,租賃期間至民國116年9月6日止。另據債權人陳報,管委會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尚有一汽車停車位(於B2,編號為
4.
,惟鑑價報告並未提及有機車車位,且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車位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6.
因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11.
因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龜山都市計畫(民國86年07月12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