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及測量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家人現場所述,
2.
2768建號建物,現由債 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目前債務人臥病在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另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拍賣標的曾於112年9月26日發生燒炭事件,惟依據新北市政府消 防局救護紀錄顯示,並無人死亡。其餘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家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 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 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本件712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32巷45號 旁空地至27號門前,目前是既成道路。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 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 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276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2樓為陽台增建,
7.
4樓均無出入口,4樓為鐵皮 增建。上開增建屬垂直及水平增建之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上開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 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將來拆除之義務。 六、712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是否業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 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