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及測量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家人現場所述,
3.
2768建號建物,現由債 務人與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目前債務人臥病在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 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另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拍賣標的曾於112年9月26日發生燒炭事件,惟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 局救護紀錄顯示,並無人死亡。其餘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家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 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 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本件712地號土地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32巷45號旁 空地至27號門前,目前是既成道路。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 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276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2樓為陽台增建,
11.
4樓均無出入口,4樓為鐵皮增 建。上開增建屬垂直及水平增建之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上開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 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將來拆除之義務。六、712地號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是否業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 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4.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