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3‧2‧19查封時,房屋上鎖,門口張貼倉庫出租廣告,鄰居表示目前無人居住,再於113‧3‧27履勘時共有人陳麗雲在場,表示目前無人使用,有無影響交易情事不清楚,但其父親約
3.
7年前在本建物4樓跳樓,當時警察有來,地政人員稱1樓後面是增建,2樓陽台是增建,3樓是增建,4樓鐵皮圍起,但整個是封閉空間,只有4樓前方部分是開放空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8.
本件208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六、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鑑定報告稱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查詢無公布火災受損資訊,就建築外觀無發現有火災受損現象;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