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 封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1190巷15號之2及同地段15號之10建 物坐落。復經債權人陳報查封時現場照片顯示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八德區 和平路1190巷15號之5至之8鐵皮廠房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且 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 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之土地,兩造未陳報 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水利 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 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 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