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即重測前尖山段尖山小段231─1241─
9.
255─1地號)經假扣押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執行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重測前尖山段尖山小段255─
11.
231─1地號係位於尖山路216號前之道路用地,另重測前尖山段尖山小段245─
14.
245─16地號上皆為雜草(位於尖山路258巷後面)、另重測前尖山段尖山小段241─
16.
241─6地號土地上有間未登記建物(位於尖山路1號巷底右側)。再經本件執行時,至現場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
17.
尖山腳段458地號位於鶯歌尖山路258巷,國姓段
20.
572地號位鶯歌中正二路195號,部分雜林地;572地號上195號經營福興石材(向黃姓房東租屋使用);
22.
518地號位鶯歌中正二路191號東北方100米;539地號位上址東北方60米,均為雜林地;518地號部分位於尖山路258巷42號聖榮宮,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3.
本件土地10筆均係「鶯歌都市計畫」範圍,尖山腳段458地號及國姓段
24.
1723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尖山腳段
25.
567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尖山腳段
26.
572地號等4筆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有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8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32219672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27.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28.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玖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