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304地號土地為騎樓用地;30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另據債權人陳報,30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區金門二街
3.
250號建物前方騎樓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3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3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