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指界時陳稱千秋寮段102─1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現為雜樹林,大埔段25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據鄰人稱其上有一年代久遠之墳墓,另大埔段470地號土地上有道路、果樹及雜樹林;另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大埔段251地號(重測前尖山段785─1地號)土地長滿雜樹,大埔段470地號(重測前尖山段560─3地號)土地上有數座墳墓,千秋寮段102─1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長滿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大埔段251及470地號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