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員警、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 之母開門入內。屋內家具齊全,建物現由其母親居住使用中,使用天然氣且有水有電,天花板因潮濕而剝落。又 本件建物無車位。
3.
據民國114年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4.
,為電梯華廈住宅,出入口 位於碇內街底,入口階梯磁磚剝落,客廳靠近陽台的天花板因潮濕油漆有剝落情事,入口大門頂段磁磚有裂縫, 位於幸福華城社區。」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六) 拍定後,僅點交355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