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 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275號前面圍牆下方之人行道及馬 路(即源遠路)。」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 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 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4.
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 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 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