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四棟建物坐落,債權人 在場表示,第一棟無門牌鐵皮屋為債務人居住,第二棟門口掛有門牌歸仁區大 仁街332-1號房屋為共有人王0澤所住,第三棟為債權人居住(有門牌為332號), 惟三棟門牌應均為大仁街332號,不知大仁街332-1號門牌如何申請到,另棟(需 從前面繞出去)為第三人王0文居住(門牌為大仁三街79號),其所搭建之冷藏庫 有占用到拍賣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鑑價報告。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坐落其上之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惟查債務人為 八甲東段27建號即門牌大仁街332號共有人及納稅義務人之一,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5.
第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 規定適用),又建物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6.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