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778-9地號 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作物。據債權人稱:是否為債務 人及共有人使用不清楚,也不清楚有無出租、出借、分管契約。經通知債 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18.
778-9地號 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現況為農業使用。
27.
778-9地號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6.
778-9地號 土地上之作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37.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46.
778-9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 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 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定之。六、778-
54.
778-9地號 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 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 實體判決為準。